中铁四局建筑公司成功清欠案例
三期内必开一期资料 2018-01-09
三期内必开一期资料 3871
 按:中铁四局建筑公司是中铁四局成员单位中最早走入非铁路市场的企业,并以房屋建筑物为主要建筑产品。由于房屋建筑物在建筑市场门槛最低,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常与包工头、民工队同台竞争、相互搏杀,竞争之惨烈可想而知。有时,为承揽一个项目不得不屈从于业主苛刻的条件,建筑公司承揽的山东威海科技园厂房项目(建筑公司资质中标)、郑州中医学院食堂及学生宿舍项目(局资质中标)合同均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仲裁”,在工程决算清收工程尾款的进程中困难重重,而采取法律诉讼形式(到法院起诉)维护权益存在合同约定的障碍,但建筑公司以劳务公司起诉建筑公司并将业主追加为共同被告,分别成功冻结了这两个项目业主800万元、1000万元银行存款,迫使业主主动与建筑公司商谈,并全额收回山东威海科技园项目工程款;收回郑州中医学院项目工程款300万元,同时迫使其签订还款协议并办理强制公正。
    纪实一
    2005年4月,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山东某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通过协商方式签订了威海魏桥科技工业园Z1座工业厂房施工合同。由于时间紧(合理工期应在300天以上)施工任务繁重,在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的情形下建筑公司就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创业公司不断以优化设计为借口拖延工程进度,造成建筑公司施工进度被迫放缓,直到2005年11月该工程才竣工交验。     
    为了尽快办理工程决算并收回工程欠款,公司多次与创业公司进行交涉,并就该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双方达成共识,但创业公司具体经办人员一直拖着不办。创业公司对建筑公司使用的手段是其多年来用于对付大型国有施工单位贯用的伎俩,早在几年前中建七局、烟台一建等几家施工单位就已领略到创业公司的蛮横与无理,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各大施工单位就已掉入创业公司早已设置好的陷阱中。即便结算成立,有的公司已讨债几年都未收回全部债权。由于山东省威海市仲裁机构已是创业公司长期合作的伙伴,因此创业公司称如申请仲裁,建筑公司将被反诉720万元(按360×2万/天=720万)工期延误索赔费用,故而清欠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2009年6月,建筑公司总经理张庆远组织公司原总会计师柯俊岭、首席法律顾问杨冬兵、资产管理部长张亚东等召开案情分析诊断会,分析利弊,并做出决定:以一家劳务公司起诉建筑公司并将创业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以规避仲裁的不利因素。清欠方案既定,建筑公司立即与蚌埠铁路法院沟通案情,但蚌埠法院审理案件的标的仅为100万元以内,原公司总会计师柯俊玲、法律顾问杨冬兵赴上海铁路中院申请授权审理该案,经过多次沟通并请求上海铁路中院的支持,2009年8月份,上海铁路中院授权蚌埠铁路法院审理该案,授权审理的额度在800万元以内。2008年8月20日,承担原施工任务的一家劳务公司按照即定方案将建筑公司和创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支付劳务费用800万元,随即法院应劳务公司的申请查封了创业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查封建筑公司5000元),创业公司在提出复议和管辖异议无效被法院驳回后,主动放下傲漫无理的姿态通过律师提出再次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工程审计与支付事宜。建筑公司抓住时机先后四次到创业公司与其进行结算付款谈判,谈判虽然有所进展但并非一帆风顺。首先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决算创业公司提出再从头审计;其次对有争议的劳保、施工变更签证及工程量增加确认的补偿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协商;第三拿出仲裁受理案件通知书(当时未交纳仲裁费)佯称协商不好就仲裁的策略来压制建筑公司的合理要求;第四在谈判过程中采取避重就轻的策略与建筑公司周旋,将建筑公司拖疲拖垮。针对创业公司的策略,建筑公司新任总会计师徐林峰抽调公司法律人员、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组成谈判组,充分准备材料,报着即不能逼其仲裁,又不能给建筑公司造成损失的原则,不急不燥与之抗衡。为了打消对方对工期仲裁索赔的心理优势,建筑公司在谈判中主动通过先期对施工资料分析阐述工期滞后原因并声明建筑公司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经过反复输创业公司谈判人逐步放弃抵抗,将谈判重点放在shui金、水电维修、审计费、shui务证明等方面。建筑公司也乘机的将工期、质量问题纳入谈判框架之中,逐步消除后续的仲裁隐患。       
    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终在2008年12月签订调解协议。协议规定:扣除shui金、审计费、已付工程款和材料款后,尚欠建筑公司618万元;创业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618万;双方均放弃工期、质量索赔。协议虽然签订但该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创业公司反悔,协议将是废纸一张。为此,建筑公司总会计师徐林峰、首席法律顾问杨冬兵亲积极与法院协商,说服法院合议庭全体成员到创业公司现场办公制作了具有法律执行效力的文书。但创业公司随后反悔,并再次提出扣10%工程款无理要求时,建筑公司坦言告之,如果不按生效的调解书履行,等待创业公司的将是法律的严惩。2009年1月5日,建筑公司在创业公司迟迟不肯主动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五天内就从法院拿回创业公司拖欠建筑公司长达2年之久的欠款,而且依法又多执行回3万元罚息,同时诉讼费由创业公司承担。至此,山东威海清欠案画上圆满的句号。